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926,2020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蒼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蒼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蒼鎮前犯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