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934,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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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菊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菊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菊蘭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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