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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百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百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百佐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有誤載,爰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鄧百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者,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2、4所示者,為不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就所犯上開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其聲請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為4罪,其中2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與另1罪為竊盜罪之侵害法益不同、罪質有異,犯罪期間從105年8月間至107年1月間、各罪情節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等內部性界限,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6日 105年8月21日 107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62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33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269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 107年度簡字第4992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8月21日 107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269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26日 107年8月21日 108年7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編 號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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