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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柏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4年11月23日)前所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1至1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如附表編號1、3至10、17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
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①編號4至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等語;
②編號13至14、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追加起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105年度偵字第20179號」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綜上,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1至1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至10、1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7日 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61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4日 104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3日 104年12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94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95號 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2年12月26日 ②103年1月6日 ③103年2月3日 ④103年2月7日 ①103年1月14日 ②103年2月1日 ③103年2月16日 102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5號 2.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5日 ①102年12月29日 ②103年2月12日 103年2月18日至同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5號 2.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12日 103年2月20日 104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6號 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至5月間某日 104年6月至7月間某日 104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追加起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105年度偵字第20179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109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4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109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4月1日 105年4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0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76號 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4年7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追加起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105年度偵字第201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 判決日期 104年9月11日 107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4月1日 108年5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76號 2.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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