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1985,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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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瑞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瑞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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