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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智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智維因恐嚇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6、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易願回覆表在卷足佐,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6至7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暨受刑人各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侵害法益、犯罪次數、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8日至106年9月20日 106年10月7日 106年2月間至106年9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837、104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837、104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837、104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378 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8 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2日 108年1月22日 108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8 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8 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8 0號 確定日期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58號 編號1至2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非法持有子彈罪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3日 107年4月間至5月23日 107年10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1771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70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92、109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00號 108年度訴字第2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7日 108年5月31日 109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00號 108年度訴字第2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7日 108年5月31日 109年3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79號 編號6、7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9號、107年度易字第1140、11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92、109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523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編號6、7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9號、107年度易字第1140、11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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