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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維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7月4日108年度聲字第22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因另於假釋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880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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