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201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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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志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12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似,均係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之犯罪,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實質侵害,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107年4月、5月、8月間;

編號13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罪質與上開施用毒品罪迥異,係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暴利而販賣毒品,進而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巨;

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施用、販賣毒品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多屬相似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1至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107年4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15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15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5日 107年10月5日 107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17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17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7號 編號1至12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9日 107年5月6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7年5月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3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第45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第45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4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2月11日 107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0號 編號1至12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8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7年5月28日 107年4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第45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第45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1日 107年12月11日 107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68號 編號1至12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0日 107年8月5日 107年8月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1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2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3日 108年4月30日 108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6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6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70號 編號1至12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7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3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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