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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孟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蔡孟修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附表一編號9、10外),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二、蔡孟修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附表二編號7、8外),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其餘聲請駁回(即附表一編號9、10、附表二編號7、8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修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各就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罰金部分,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㈠聲請准許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1部分):⒈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6、13、54、59號、105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上更㈠字第1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82、3166、342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8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2152、3184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至8、11至13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⒉至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一編號2至8、11至13及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1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聲請駁回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1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7、8部分):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10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如附表一編號9、10(即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8(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罪,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僅有1宣告刑,此有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誤認附表一編號8至10(即附表二編號6至8)為數罪,而就如附表一編號9、10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重複聲請定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4日下午5時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3年11月22日下午2時至4時許 103年6月18日上午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842、211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10月21日 104年9月30日 105年8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11月9日 105年6月16日 105年12月1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072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63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肇事逃逸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4)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 104年2月1日 103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082、20141、232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6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3月30日 106年2月22日(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6年2月23日) 105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86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28日 106年2月22日 106年3月8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4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5)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7)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6日 103年9月27日晚間某時至28日凌晨5時許 103年9月29日凌晨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331、12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更㈠字第1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3月7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987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987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 編號8、11、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6萬元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8)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9)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0)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4日下午4時59分前某時 103年10月12日下午5時許 103年12月15日晚間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987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987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987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 編號8、11、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6萬元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1)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6日、104年4月9日(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104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03、4222、4258號、105年度偵字第1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8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30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66號
附表二(併科罰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侵占 宣 告 刑 併科新臺幣131,51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 併科新臺幣356,00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2日下午2時至4時許 103年6月18日上午5時許 104年1月27日清晨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842、211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082、20141、232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9月30日 105年8月24日 105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 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6月16日 105年12月1日 106年1月24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851號(105執助46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631號(105執助46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罰執字第237號(106罰執助4)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併科新臺幣226,74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6) 併科新臺幣32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7) 併科罰金新臺幣141,558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8)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17日 104年2月6日 103年9月27日晚間某時至28日凌晨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331、12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 106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4月27日 107年3月7日 106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8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9876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3月8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4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41號(106執助14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89號(107執助26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 編號6、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併科新臺幣141,558元 併科新臺幣141,558元 併科新臺幣38,850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29日凌晨5時許 103年10月4日下午4時59分前某時 103年10月12日下午5時許(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均誤載為987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均誤載為987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均誤載為987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 編號6、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併科新臺幣48,642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2) 併科新臺幣2,889,00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3)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5日晚間7時許 104年4月6日、104年4月9日(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04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03、4222、4258號、105年度偵字第1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987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18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14日 107年8月30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66號 編號6、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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