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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力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力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盧力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之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7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 日期 107年4月10日 107年4月12日 107年6月7日 107年3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4633、5426、716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4633、5426、716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4633、5426、716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4633、5426、71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8日 108年3月18日 108年3月18日 108年3月1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1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1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1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19號 編號1至5所示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5 6 7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 日期 107年3月27日 106年11月14日 106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628、4633、5426、716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9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6日 108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217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8日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2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7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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