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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羿豪(原名游輝耀)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羿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羿豪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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