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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境埕(原名許政鑫、許玿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境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境埕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4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①、②案件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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