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2051,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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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健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健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1月,並確定在案。

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9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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