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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立邦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立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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