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206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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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曉玲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00號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6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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