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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義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義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駁回上訴確定,但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撤銷發回,嗣於本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案件審理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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