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谷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谷因違反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年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32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