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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金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金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金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參。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俾達矯治之必要程度;
參以編號1、2所示2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1月,兼衡罪責相當原則及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薛金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3月8日晚上8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年4月27日晚上6時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43、244號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43、2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62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62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62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6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22日 備 註 1.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913號 2.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1月。
1.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91 3號 2.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28日 107年11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25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3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776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8年6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3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7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153號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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