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208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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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昌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昌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昌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傅昌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其中附表編號1至2、6至10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1至2、6至10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施用毒品類型之犯罪,係對於自我身心之戕害行為,其犯罪態樣、手段類似,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再從犯罪時間觀察,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106年11月15日至107年10月29日間,足認受刑人因未能戒除毒癮而一再犯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再參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就其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6至10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08月30日 107年09月27日 107年08月2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21、6025、635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21、6025、635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21、6025、63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02月20日 108年02月20日 108年0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03月18日 108年03月18日 108年03月1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9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9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93號 編號1-5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年09月10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07年10月01日凌晨1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21、6025、635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821、6025、635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7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02月20日 108年02月20日 108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7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03月18日 108年03月18日 108年12月1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9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9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65號 編號1-5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05月11日 107年07月09日 107年08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78、2860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23、3262、4684、5658、702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78、2860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23、3262、4684、5658、702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78、2860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23、3262、4684、5658、70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9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9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93號 編號7-10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78、2860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23、3262、4684、5658、70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93號 編號7-10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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