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2094,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翰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而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亦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18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月(19次) 犯 罪 日 期 105.07.02、105.07.11、 105.07.09、105.07.16、105.05.13、105.07.04、105.05.13、105.05.13、105.05.13、105.07.11、105.06.25、105.06.30、105.07.09、105.07.16、105.06.30、105.06.28、105.06.30、105.07.01 105.07.11 105.03.13、105.03.23、 105.03.25、105.03.26、 105.03.26、105.03.27、 105.03.13、105.03.17、 105.03.21、105.03.23、 105.03.19、105.03.31、 105.03.10、105.03.14、105.03.18、105.03.20、 105.03.23、105.03.09、 105.03.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少連偵181號 等 桃園地檢105少連偵181號等 桃園地檢106少偵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2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2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06.12.26 106.12.26 109.02.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31 107.07.31 109.03.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 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5.03.21、105.03.25、105.03.25、105.05.05 105.03.18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少偵60號 桃園地檢106少偵60號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 空白 判決日期 109.02.18 109.02.18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 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3.18 109.03.18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空白 備 註 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少訴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空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