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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名緯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名緯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高名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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