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23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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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進發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發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1311號函(其中關於說明欄記載「二、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等語)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北監95年12月12日第6次篩選會議認定須強制治療,嘉監105年2月17日第2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語),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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