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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正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正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正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3月(共4次)、4月、8月、7月(共3次),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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