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243,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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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連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連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連發(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4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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