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良誌(原名紀長宏)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良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良誌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9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