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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學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學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學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3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中有期徒刑4月、5月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9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已執行完畢)。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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