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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宏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宏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1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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