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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皇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賓(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1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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