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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進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進成(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5月,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業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①經臺灣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②以107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前開①②兩案接續執行,於106年11月16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經基隆地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8年12月6日假釋出獄,有前開裁定書、矯正簡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嗣受刑人因假釋前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上開施用毒品罪與前開㈠②之罪,經本院於109年6月2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643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而接續①案件有期徒刑1年8月執行之結果,以受刑人於106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迄108年12月6日(假釋出獄)為止,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942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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