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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其中附表編號1、4、5、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3、6、8、9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至3、4至5、8至9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7月、18年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中編號1、3分別為持有第三級、第二級毒品罪;
編號2、9分別為販賣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編號4、6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編號5、7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編號8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衡以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係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毒品,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係為圖利而販賣毒品,進而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另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則係戕害自身身體健康,並審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5、7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3、6、8、9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5月初某日至105年7月5日晚間11時50分許 105年5月27日某時許至105年7月5日晚間11時50分許 105年5月27日某時許至105年7月5日晚間11時50分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783、6566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7、2286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783、6566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7、2286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783、6566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7、228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判決日期 107年03月28日 107年03月28日 107年0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03月28日 107年06月14日 107年06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8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80號 編號2至3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01月23日8時至9時許 106年01月23日8時至9時許 106年07月11日10時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66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66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5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840號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24日 107年01月24日 107年0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8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09月25日 107年09月25日 107年06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7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78號 編號4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25日10時許 106年01月22日凌晨3時許 106年01月23日下午5時32分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81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61、1866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61、186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3日 108年06月12日 108年0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3日 109年05月14日 109年05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7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46號 編號8至9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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