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265,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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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逸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0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在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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