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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瑜柔(原名楊欣潔)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放火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家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瑜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瑜柔(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因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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