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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70號
聲明疑義人
即 受刑人 盧德文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判決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盧德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下稱A裁定),嗣又再與其所犯之竊盜等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下稱B裁定)。
惟按數罪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各罪刑度之外部界線,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違法嚴重程度及貫徹量刑公平正義等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刑。
A裁定乃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而B裁定相較於A裁定,僅增加附表編號15所示之有期徒刑7月、編號16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依內部性界限之拘束,B裁定所定刑期應低於有期徒刑6年10月,方符合量刑之公平正義,然B裁定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7年3月,已悖公平原則,為此聲明疑義,請求撤銷B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而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即應依裁判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就理由之構成發生疑義,既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至於該確定裁判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聲明疑義之意旨,係指摘B裁定有較重於「A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之情形,違反定刑之內部性界限等語,並非對B裁定之主文文義有何疑義,揆諸上開說明,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定聲明疑義之要件不符,故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受刑人主張B裁定違反定刑內部性界限,有違背法令之不當,因該裁定已確定,應另循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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