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290,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鈺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鈺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尚非均同,另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107年2月至同年5月間;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上開各罪之犯罪情節、犯罪類型,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9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9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初至107年5月11日 107年3月中旬某日至107年3月25日 107年5月9日至107年5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58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3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6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770號 108年度訴字第190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08年6月20日 109年4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770號 108年度訴字第190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月21日 108年7月15日 109年5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4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7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90號 編號1至3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5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43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