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29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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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5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568、722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88號、107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12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3、4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韋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0年間之不詳時間起至106年12月20日為警查獲日止 107年9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1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52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2568號 判決 日期 107年9月14日 107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52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2568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0月15日 108年1月30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2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15號 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已執行完畢)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0日下午5時許 107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2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1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9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12號 確定 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9年4月30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5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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