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曹泉慶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 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9年度執聲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泉慶因竊盜案件所宣告之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之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曹泉慶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5號判決「曹泉慶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06年8月31日確定。
監護一年部分於109年8月30日自應執行之日滿三年,爰依刑法第9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許可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
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曹泉慶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5號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6年8月31日確定,現仍通緝中,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受處分人經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綜合其生活史及病史、精神狀態檢查、心理衡鑑報告等資料,受處分人於案發前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長年持續有妄想、幻聽症狀,其於案發當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雖無缺損,然因認知退化與妄想致其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喪失,有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可徵,因認受處分人在本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因認其不具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自屬不罰,諭知無罪,並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認受處分人再為竊盜犯行或影響公共安全之可能性甚高,併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5號判決認定在案。
聲請人以受處分人經通緝在案,而不能查知其現階段之精神及身體狀況,難認受處分人精神狀態已獲改善,是依本案情狀及前述鑑定結果,認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繼續存在,仍有執行監護處分必要,而聲請許可執行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