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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弘毅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入獄執行,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4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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