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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若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7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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