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320,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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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宸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宸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宸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76號、審簡字第641號)及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8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05年6月20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本院卷第9至33頁)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內部界限總合為有期徒刑10月)、外部界限之範圍、犯罪情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詐欺等情,觀受刑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侵害之法益較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點接近,暨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部分,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分別於105年7月27日、106年2月9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本院卷第39、40、63、64頁)可佐,惟依首開說明,此部分仍得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黃宸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12/05 105/02/23 105/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961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295、229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18631號,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64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81號 判決日期 105/05/18 105/09/20 108/1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64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6/20 105/10/17 109/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經桃園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414號裁定有期徒刑6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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