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一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一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6「罪名」欄內誤繕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更正如附表編號6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3至4所示部分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克以上罪,附表編號5至7所示部分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係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之犯罪,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各罪之不法性及併合處罰之併合利益,於各刑中之最長期(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7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8日 105年12月5日 106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40號、第716號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40號、第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89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5日 107年1月4日 107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89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10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62號(編號1至6之罪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0日 105年8月18日 105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5441號、第6051號 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835號、第4431、6369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第775號 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835號、第4431、6369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第7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 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 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9日 107年11月1日 107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62號(編號1至6之罪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5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539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