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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5部分,聲請書判決確定日期原記載「108年1月2日」,應更正為「107年12月28日」),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其中附表編號2至5、8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6、7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其中編號1至6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編號7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8則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上開8罪犯罪時間均在106年11月間至107年5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考量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8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6、7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6日凌晨3時許 106年12月25日晚間11時許 107年05月01日下午2時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1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1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107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30日 107年08月30日 107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2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107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5日 107年08月30日 107年10月3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99號(108執緝4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00號(108執緝44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108執緝442號) 編號3至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05月01日下午7時10分許 106年11月06日3時4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11月04日19至20時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772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7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52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52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2月28日 108年04月0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號(108執緝442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50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49號 編號3至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03月04日 107年03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2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31日 108年0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09月06日 108年09月0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0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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