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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漢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漢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載犯罪日期、編號2至8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誤載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予更正),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3日至107年5月14日間某日 107年4月27日 107年5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6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40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6月5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40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確定 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備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22號(已執行在案)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編號2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日 107年4月26日 107年5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確定 日期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備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2、3183、4072、4701、4975、53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86號 確定 日期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備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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