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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俊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榮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於民國106年9月26日入監,目前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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