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3407,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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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榮森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森因肇事逃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於民國108年8月6日入監,目前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4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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