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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11號
再審聲請人 內田英世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832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始應准許。
二、聲請內容略稱:不服107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確定判決,依法聲請再審:(一)民國108年5月21日聲請人向高院提出聲請再審狀,完全合法,但遭不肖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及呂寧莉駁回,108年度聲再字第214號裁定違法。
(二)警察、檢察官及法官聯手違法,官官相護。
(三)107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妨害公務案之誣告人是105年度易字第839號捏造傷害案承審法官兼司法黃牛邱士賓及公訴檢察官兼司法黃牛李山明。
二案皆假借公務之名,濫權加害無辜。
(四)王瑞琳、蕭瑞琪告訴逾期,警察違法受理王瑞琳謊報,作成虛構犯罪之警詢筆錄。
(五)台北地檢署李建論司法黃牛集團惡官楊冀華、黃建銘等安排下,其魁儡惡官戴東麗、陳韻如違法處理。
(六)在法院審判程序中,聲請人可行使的權利,全遭承審惡官葉乃瑋、侯名皇拒絕受理,捏造妨害公務案。
(七)許宗力院長並無資格批評陳師孟教授。
貴國司法腐敗原因為司法敗類仍繼承美麗島審判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害人手法。
三、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內田英世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敘述之前提出的再審聲請遭駁回(108聲再190號、214號)並謾罵指稱前駁回裁定及原確定判決歷審參與之司法官瀆職、湮滅、隱匿證據、違背職務等語;
聲請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再審事由無一相符。
再審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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