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7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振家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