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再,183,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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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8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世全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39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世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世全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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