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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鴻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4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鴻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黃鴻政不服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4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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