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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書維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書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書維(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上開原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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