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聲更一,1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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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48號),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條文並無如同條第1項有「得」字之規定,是就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法院並無得不為保護管束宣告之裁量權。

二、經查,⑴受刑人陳明裕前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六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下稱甲案)。

又因犯毒品、槍砲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三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下稱乙案)。

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甲案及乙案之合計刑期六年八月,嗣經法務部核准其假釋,檢察官即聲請甲案、乙案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遂於102年3月26日以102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102年4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另執行前開乙案之罰金刑易服勞役後改繳罰金,於102年4月15日繳清罰金出監。

⑵嗣因受刑人於該次假釋前之96年1月7日、同年月15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下稱丙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就乙、丙案之各案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五月,加計甲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有相關裁定、執行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203號卷第9頁至第11頁、第29頁至第34頁、第103頁至第140、第141頁,本院卷第57頁至第71頁)。

⑶現法務部依假釋後更定刑期之重新審核結果(即就甲、乙、丙三案),認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而再次核准假釋,有法部分矯正署109年6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6979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⑷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至於受刑人雖後因另犯傷害等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下稱丁案),又犯毒品等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下稱戊案),丁案自106年10月28日起由檢察官以107年度執更離字第507號執行指揮書,及自108年6月27日起以109年執更助離字第184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丁、戊二案合計之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執行期滿日為113年5月26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二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6頁)。

惟依新修正並於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0條,該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即受刑人所犯之丙案係在原先之假釋前所犯(僅因發現犯罪時間在後),本案之甲、乙、丙三案經重新審核結果,符合假釋要件,故臺北監獄須報請法務部辦理重為假釋之聲請,而本案經重新核算既仍符合假釋要件,本院自應諭知受刑人於甲、乙、丙案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又監獄行刑法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部計入刑期;

假釋尚未期滿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應於日後再假釋時,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同條第4項規定:「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監獄應立即報請法務部停止其假釋處分之執行,並即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廢止假釋,如法務部不同意廢止,停止假釋之處分即失其效力。

」同條第5項規定:「受刑人不服停止假釋處分時,僅得於對廢止假釋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依上開規定,受刑人目前雖在監執行丁、戊案,其併執行本案之保護管束,對於接續執行中之丁、戊二案在日後提報假釋時並不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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